为了确保基金会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使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以便及时有效地为决策者及有关人员提供有价值的档案资料,使基金会各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基金会的档案由基金会各部门负责收集、整理,秘书处负责统一归档。
档案管理范围:本制度档案管理范围是指本会原始档案和在各项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所涉及内容已处理完毕或暂告一段落,并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需集中保管的各种载体的信息。主要有:
第一条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材料
(一)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
(二)本会要执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以及普发的、需要贯彻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三)领导视察、检查本会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照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等材料;
(四)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颁发或出具的各种有效证件及凭证。
第二条本会的文件材料
(一)本会召开理事会、表彰大会的会议文件,以及各种声像材料;
(二)本会各项活动形成的计划、总结、报告、纪要等;
(三)本会颁发的各种正式文件及签发稿、印制稿、重要文件的修改稿等;
(四)本会的请示与上级部门的批复文件;
(五)本会年检、评估、考核、评优材料;
(六)本会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
(七)本会成立、合并、更名、启用印章、章程、制度等文件资料;
(八)本会财产、物资、档案等的交接凭证、清册等;
(九)本会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年鉴,反映本会重要活动事件的剪报、声像材料,荣誉奖励证书,有纪念意义和凭证性的实物和展览影像等文件材料;
(十)本会历届理事会名册、工作人员及志愿者名册;
(十一)本会与有关单位、团体、企事业单位来往的协议书、重要文件及需要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十二)本会工作人员聘用、待遇、考核、辞退、奖惩等文件材料;
(十三)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基金会工作人员应将归档的文件材料按规定分类、整理、装订、编目、保存,并编制索引。
第四条查借阅档案要办理相关手续,借阅档案应及时归还。
第五条档案销毁管理
(一)对已失效的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登记造册,经相关领导共同鉴定,报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后,按规定销毁。
(二)经批准销毁的档案,可单独存放半年,经验证确无保留价值后,再行销毁,以免误毁。
(三)销毁文件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并指派专人监销,文件销毁后,监销人应在销毁注册上签字。
第六条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制度自基金会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