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成都市树德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政策,参照基金会章程及树德中学人事管理相关文件之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日常人事工作,根据员工表现、员工考核结果和业务需要决定员工的试用、聘用、晋级、处分、解聘,但基金会的上述行为不得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基金会理事会关于基金会人事制度的决定。
第三条基金会综合处负责拟定基金会的人才资源规划、用工计划、员工培训和进修、考勤统计、员工考核与奖惩、拟定劳动工资和劳保福利方案;具体办理员工的录取、聘用、调配、解聘、辞退、开除等各项用工手续。
第二章招聘、试用、录用及档案管理
第四条本基金会专(兼)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五条聘用工作人员,除涉密人员需另外选拔外,均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基金会招聘员工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录用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社会公益心、具备一定创造力和良好的自我控制力的优秀人才,经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第六条基金会各部门确需增加员工时,应首先报请综合部在基金会内部调配。基金会内部无法调配的,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由用人部门提出计划,报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在核定编制数额范围内由基金会综合部统一招聘。
第七条应聘者通过基金会初试、复试、背景审查和体格检查,确认合格后,用人部门对其业务能力与素质进行综合考察并提出意见后报秘书处,由秘书处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后,报秘书长审批。方可入职。
第八条拟录用员工在入职报到时,须缴验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
(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一寸彩色免冠近照2张;
(五)近一个月内,医院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
第九条拟录用员工缴纳以上材料并检验合格者,需填写《四川省成都市树德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工作人员登记表》一式贰份,原件由秘书处备案存档。
第十条拟录用员工上岗后,一律实行1—3个月的试用期制度,并签订含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基金会可对试用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达到要求后,根据员工的专长安排上岗。试用期间,基金会将对员工的表现及其对工作的适应程度进行考核;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以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人员试用期的基本工资。
第十一条试用期届满,经考核合格者,方可正式录用为基金会劳动合同聘用制员工,并由秘书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为受聘人员建立内部人事档案和员工个人档案。考核不合格者,要求离岗,不予录用。
第十二条员工人事档案由秘书处建立、保存并管理,必须准确、及时、保密。员工人事档案包括:《应聘人员简历》,《四川省成都市树德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工作人员登记表》、《劳动合同》等。员工个人档案资料包括: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学历证明文件复印件、职称证明文件复印件、党团关系、奖惩材料等其它个人档案材料。
第十三条基金会各级员工聘任程序如下:
(一)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理事长聘任,并报教育厅和民政厅备案;
(二)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通过,理事长聘任;
(三)各部门负责人,由基金会秘书长聘任,报基金会理事会核准;
(四)基金会各部门负责人以下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
第三章考核及奖惩
第十四条基金会每年对员工进行考核,以此结果作为对员工进行奖惩、薪酬福利、年度绩效奖励等的主要依据。
(一)考核内容: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
(二)考核标准:参考合同约定的相应年度工作量。
(三)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五条对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例如重大筹资奖励;优秀项目策划与管理奖励;年度表彰优秀奖励等。奖励种类分书面表扬、通报表彰、物质嘉奖、加薪、晋升;奖励程序可分员工提名、个人自荐、部门提名等。
第四章管理、调动、辞职、辞退与开除
第十六条基金会受聘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基金会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员工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对有违法违纪行为和没有达到考核要求的员工,基金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开除员工应遵守下列管理规定:
(一)恪尽职守,服从领导,不得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
(二)坚决维护基金会名誉,不得以任何言论及行为损害其名誉;
(三)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和职务上有关的业务;
(四)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五)保守基金会的机密,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六)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八条基金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或与员工协商,可对员工的工作地点、内容和职位进行调整,并据此对其工资作相应的调整。员工可据此反映自己的意愿,但应从基金会的整体利益出发,服从基金会的调动安排。员工的内部调动,应经秘书长同意,秘书处备案后方可实施,并按新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有权辞职,基金会拟录用员工在试用期内均可提前3日向秘书处提出终止劳动合同;试用期后,基金会正式员工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并经秘书长签署意见后由秘书处发放离职通知,秘书长批准日期为其离职日期。员工提出辞职后至离职前,未经秘书长批准,不得以休假等理由离岗或提前离职。如辞职未获批准,用人部门有权保留其原职至合同期满为止。未按规定期限提前离职者,应按《劳动合同》的规定处理。如特殊情况则按聘用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基金会有权辞退员工,经基金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基金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发放离职通知: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基金会所能提供的其他工作的;
(二)基金会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基金会与员工协商仍无法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基金会规章制度的行为,基金会可以随时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条款不必提前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予以开除并发放离职通知。
(一)经常迟到或早退,被基金会口头或书面警告后,态度恶劣或仍不改正,或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5天或一年内无故旷工累计10天以上的;
(二)基金会按劳动合同约定调整员工的工作职位或部门,员工拒不服从的;
(三)员工为骗取病假或享受医疗期待遇,从医院开出虚假医务证明欺骗行为的;
(四)泄露基金会行业秘密的,包括客户资料,技术资料等;
(五)伪造基金会文件、证章、票据的;
(六)开据虚假或不合理发票,骗取基金会报销款的;
(七)利用职务之便索贿或收受贿赂,尚未构成犯罪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挪用基金会财物、资金尚未构成犯罪的;
(九)利用职务之便,将基金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员工应在接到离职通知后一个月内办完离职手续,办理手续时需持《离职工作交接单》到各个相关部门签章。对于经手的项目要做详细文字介绍及移交文件清单备查,《离职工作交接单》未经签字,则视为交接手续没有办理,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基金会,否则将给予基金会一定的经济补偿。基金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必须经过审计方可离职。员工辞职后,聘用关系即告解除,其工资及福利待遇发放至该员工离职之日止。
第五章薪酬福利及假期
第二十三条基金会员工的薪酬制度、各项福利补贴及假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成都树德中学编制外用工薪酬指导方案》等规定,根据基金会实际情况对人员薪酬进行合理调配。
第二十四条本会员工月工资组成项目:基础工资、职务津贴、绩效工资、其他津补贴五部分组成,按月发放;员工年度工资收入=月工资*工作月数+年终绩效奖金+节日福利+其他补贴。可根据实际业绩情况适当调整员工的薪酬福利。
第二十五条员工依法参加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基本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简称“五险一金”)。除依法享受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社保待遇外,不得再向基金会要求额外赔偿或补助。
第二十六条“五险一金”费用个人缴纳部分由基金会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缴纳部分由基金会缴纳。“五险一金”缴纳基数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基金会可聘请临时工作人员完成阶段性工作,并视工作情况给予相应报酬。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