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广泛汇集社会资源,服务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成都市树德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面向四川省成都市树德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所有捐赠。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面向基金会的以货币、实物、债券、股票、知识产权等各种形式的赠与。

第四条捐赠所得将具体用于以下方面:

(一)资助需要经济支持的困难优秀学子,奖优助学;

(二)扶持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和全面发展的各项活动;

(三)帮扶开展教育教学创新改革、研究及学术出版;

(四)举办或参与国内、国际教育教学的学术活动;

(五)奖励对教育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并取得优异成绩的优秀教师;

(六)提升办学条件,弘扬树德文化,为打造品质教育保驾护航;

(七)其他与树德中学教育事业发展相关的活动。

第二章捐赠原则

第五条坚持平等自愿。捐赠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必须完全自愿,禁止索要和摊派。

第六条坚持无偿捐赠。捐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

第七条尊重捐赠人意愿。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的用途。

第八条坚持公开透明。定期按相关政策规定公布基金会款、物使用情况,积极接受各方监督。

第三章捐赠程序

第九条签订捐赠协议或进行捐赠登记。捐赠双方在友好、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捐赠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不签订协议的,进行捐赠登记。

第十条捐赠人必须按照捐赠协议或捐赠登记表约定的方式按时交付捐赠款物。捐赠人必须保证所捐赠款物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权利瑕疵且对其拥有完全处分权。有效的捐赠途径包括:现金、支票、汇款、转账、网上捐赠等。

第十一条凡向基金会捐赠,无论金额大小,基金会均出具合法收据。

第十二条基金会坚持专款(物)专用的原则,建立独立账目,并按照《四川省成都市树德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捐赠款物使用情况。

第四章鸣谢方式

第十三条捐赠金额无论大小,均在适当场合、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捐赠人要求保密的除外,未留下任何信息,默认为捐赠人要求保密)。

第十四条对捐赠金额累计在100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捐赠者,基金会将分别通过以下方式表示感谢:

(一)捐赠金额累计在100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者,颁发捐赠证书;

(二)捐赠金额累计在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者,颁发捐赠纪念牌;

(三)捐资金额累计在100万元及以上者,颁发“成都市树德中学突出贡献奖”,可聘为本基金会名誉理事。

第十五条对于部分捐赠项目,如基础设施建设、奖教金、奖(助)学金等,若捐赠累积达到一定额度,可以捐赠者或捐赠者指定的名称命名,具体由基金会理事会商定。

第十六条捐赠人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行为在一定的社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基金会保留取消对其鸣谢的权利。

第十七条未尽事宜,视捐赠情况,协商具体鸣谢方式。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四川省成都市树德中学教育发展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